1、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的产生和变更,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付的方式可以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
2、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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