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应向对方先为履行之前,如果发现对方的财产显著恶化或履行债务的能力降低,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的债权实现时,先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否则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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