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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2-28 作者:安徽成考网 http://www.ahcks.com/ 点击:

关于印发《亳州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教〔2020]35号


各院(系)、相关部门:

《亳州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已经第21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亳州学院

2020年12月23日


亳州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亳州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教字[2020]1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授予对象

经教育部备案、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等)培养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组织机构

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是主管学校学位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位评定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学校继续教育中心,拟订本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施行同时报送其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于本校继续教育中心推荐的拟授予学土学位的申请者名单,按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达到的各项要求进行初步审查,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并将结果通知学位申请者的推荐部门或单位。

(三)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通过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组(一般为三人,由讲师和讲师以上职务教师组成,下同),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学位申请者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某一办学形式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的情况,以及学位申请者政治思想方面的现实表现。

审核有疑义的,专家组应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要考虑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以及完成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情况。考试或考核的方式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四)对于经过审核和考试或考核的学位申请者,专家组应根据国家授予学位的相关规定向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专家组的建议经复核同意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应进行逐个的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要求执行,即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申请条件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当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校继续教育中心提出学位申请(只有一次申请学位的机会)学位申请者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修完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且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三)已获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四)通过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我校规定学位外语考试非外语类专业申请者在我校学习期间,应参加安徽继续教育公共英语联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英语类专业申请者第二外语可选择安徽继续教育公共英语联盟举办的学士学位日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五条  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学位论文(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五)因考试违纪情节严重而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

(六)累计4门以上(含4门)课程补考的。

(七)因(一)至(五)款之外的原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受到所在单位行政处分且在该生申请学士学位前处分仍然未解除的。

(八)教育部、省教育厅文件有明确规定不能授予的。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申请时间

每年10月底之前,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向继续教育中心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填写《学位申请表》,提交所在单位证明(应说明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是否受到行政处分且在处分期内,以及是否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或受到刑罚处罚等情况)。

(二)资格审核

学位申请者应按照资格审核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继续教育中心对照条件初审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择优推荐者名单。同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拟授予学位的专业、申请者人数及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以及毕业证书原件初审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2.学位申请表及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存档)。

3.学位申请者的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及平均成绩一览表。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

5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合格证等相关档案材料。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将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相关材料交有关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并将结果反馈给继续教育中心。

(三)学位评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对有关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后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在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要坚持标准,公平公正。对发现学位申请者或者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学校对有关责任人或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会


第九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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