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学院关于印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继教[2020]181号
各单位、各部门:
《安徽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科技学院
2020年12月28日
安徽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升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函授、业余、夜大、自学考试、网络教育)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在申请、推荐和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社会责任感。
(二)按规定完成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各门课程(含实践环节)成绩合格且平均成绩达到65分以上(含65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及以上
(三)通过安徽继续教育公共英语联盟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一)在校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违背学术诚信且情节严重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四)成人高等教育非脱产本科毕业生在本科学习期间,专科起点的2.5年制本科学生累计有三门及以上课程补考者;高中起点的5年制本科学生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补考者;
(五)非应届本科毕业生;
(六)申请材料不全者。
(七)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要获得学士学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对其学籍材料等认真审核,提出初审名单,并向各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报送审查材料。送审材料如下:
1、学士学位申请表;
2、有关专业的教学计划;
3、申请人课程考核成绩;
4、申请人的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5、毕业鉴定(包括学校、工作单位对申请者在学期间政治思想表现和品行鉴定材料);
(二)各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对初审名单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推荐名单。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学士学位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对表决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四)学生如对学位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位授予公示期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七条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一)在申请学士学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经核查确认者;
(二)其他原因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自动失效。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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