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关系上的效力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
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财产关系上的效力
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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