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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成人高考《民法》法人终止的原因
发布时间:2019-08-05 作者:安徽成考网 http://www.ahcks.com/ 点击:

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设立时进行登记的法人,终止时也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是清理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最终消灭的程序。

《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自行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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