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清算,指法人消灭时,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民法总则》第70、73条规定,法人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法人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清算时应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具有以下职权:
1、了结现务,即了结法人于解散前已着手而未完成的事物。
2、收取债权
3、清偿债务
4、移交剩余财产。
清算终结,应由清算组织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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