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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成人高考《民法》普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发布时间:2019-08-06 作者:安徽成考网 http://www.ahcks.com/ 点击:

1、入伙

合伙企业接纳新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人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样的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人伙人对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强制性规定。


2、退伙

退伙是合伙人在合伙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退伙的效力有:

(1)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

(2)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3)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其应当分担的比例分担亏损。

(4)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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