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
《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2、合伙协议要件方面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出资要件方面
《合伙企业法》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名称要件方面
依《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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