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代理的终止
根据《民法总则》第17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
根据《民法总则》第1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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