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结合阜阳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应当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和振兴教育事业而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的奉献精神;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积极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能较快适应生产、服务、建设、教学、管理等一线岗位工作需要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育人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对学生应以教育为主,违纪处分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同时要做好被处分
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对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网络传播谣言或非法组织游行,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开除学籍。
(二)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属过失犯罪)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无辜者除外)。
(四)被处分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五)被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依法处理外,还要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100元以上(含100元)500元以下(不含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盗者,虽未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窝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罚。
(八)作案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辱骂他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辱骂他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导致打架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斗殴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斗殴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五)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行凶报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辱骂、威吓或殴打老、弱、病、残、妇者,对照本条有关部分加重处罚。
(九)打人致伤者,要承担医药费、营养费和护理费等。
(十)以上违纪者,不思悔改,不接受教育,加重处罚。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禁止打麻将;对赌博者,除依法处理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邀赌者加重处罚。
(三)提供赌具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加重处罚。
(四)窝赌,为赌博提供场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 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诬告、诽谤他人和私拆他人信件者,除依法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财物者,除追回冒领的财物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传阅、传播淫秽书籍、视频或网络淫秽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传阅淫秽印刷品或观看淫秽视频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二)制作(包括复制)淫秽视频、图片或非法出售、出租淫秽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准吸烟,禁止酗酒。
1.在学习场所(包括教室、阅览室等)和集会时吸烟,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2.酗酒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3.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对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用电热器、乱拉电线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由此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还要视情节加重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起哄,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者,加重处分。
(四)不遵守作息制度,擅自外宿或深夜不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对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物(包括图书等)及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使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学生上课、实验或参加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下同)十分之一总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五分之一总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三)三分之一总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二分之一总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五)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五次以上者,给予通报批评;迟到、早退累计十五次以上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成绩考核(包括考试、考查、测验,下同)不得有夹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暗示、代考等舞弊行为。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除本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还要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无故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代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补考作弊者,加重处分。
(五)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在校期间重复违纪者。
(三)屡教不改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第十八条 留校察看一年为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处理审批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按部门职责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科或教务科审批。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将按规定上报阜阳师范学院备案。
第二十条 对学生违反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函授站)负责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均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函授站)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十一条 受到各类处分者,将分别在所在教学单位(函授站)范围内公布,处分材料均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处分不得撤销(处理有误者除外)。受处分学生有显著表现者,在临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继续教育学院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给予评议,并将评议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认为给予的纪律处分有误,可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诉,继续教育学院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给出结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可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阜阳师范学院的有关条例、规定,比照本条例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阜阳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扫一扫加入微信交流群
与考生自由互动、并且能直接与资深老师进行交流、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