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勤范围
(一)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开学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自正式开学上课起开始考勤,直至放假前一天。
(二)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面授)、自习、实验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二、请假手续、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学生请假分病假、公假和事假三种。学生病假须持医院证明;公假须持有关单位的公函;事假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请病假、公假或事假,都应由本人办理,如因病或急事,确实行动不便或来不及办理,可委托代办,但代办者须在当日办完请假手续,否则,也以旷课论处。
(三)请假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学生请假要向辅导员领取统一印制的“阜阳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请假单”,填写具体事由、天数和起止日期,按下列权限审批。
1.本、专科函授生:
请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的由辅导员审批;
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经辅导员、所在学院(函授站)负责人审签意见并盖印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2.本、专科脱产生:
请假两天以内的(含二天),由辅导员审批;
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核,所在学院(函授站)负责人批准;
请假一周以上的,经辅导员、所在学院(函授站)负责人审签意见并盖印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四)请假批准后,要在所在学院(函授站)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并将请假单交给班长后始为有效。假满返校,应向班长取出请假单并及时到辅导员、所在学院(函授站)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由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的要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销假手续。过期不销假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五)如请假期满,因病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要办理续假手续,否则,到期不归,也按旷课论处。
(六)任课教师除学生当堂因病不能坚持可准假外,一般无权批假,但要对所任课班级进行上课点名考勤,并记录缺旷课及迟到早退者,配合所在学院(函授站)做好考勤工作。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转告辅导员或所在学院(函授站)负责人。该课程如有学生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任课教师有权提出不让该生参加考核。
(七)学生请假,均以填写统一印制的学生请假单为准。如临时拿不到印制的学生请假单,必须写出合乎要求的请假条(写明具体事由、天数、起止日期等),后补办正式请假手续。
三、考勤统计
(一)各班考勤工作由班长和辅导员负责,任课教师配合。班长应按考勤范围认真考勤,并将每周考勤统计表送辅导员签字,然后报所在学院(函授站)办公室,该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任课教师负责所任课程的考勤,每周统计一次,送交辅导员。各学院(函授站)负责人在每学期放假前,以班为单位统计后交继续教育学院一份。
(二)考勤情况是作为操行评定的依据之一,每学期填入学生成绩单,同时还要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上课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
四、缺勤处理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作旷课论处(每天按6课时计算)。若确因情况特殊未能请假,必须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明,经辅导员、学院(函授站)负责人审核,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补注册。函授、业余学生无故旷课超过1周者(脱产学生2周),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一学期函授、业余学生累计缺课超过2周者(脱产学生6周),应予重修;一门课程缺课时数超过该课程总课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予重修。
(三)学生旷课,要写出检查,由辅导员或所在学院(函授站)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1.函授、业余学生:
一学期旷课累计(下同)5-7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旷课8-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11-13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14-17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18-2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3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一学年旷课累计(下同)10学时以上者,给予通报批评;
旷课2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迟到30分钟以上者,以旷课处理,早退20分钟以旷课处理;
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8次以上者,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迟到早退20次以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五、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阜阳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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