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皖西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院发[2014]80号)的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
2、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所开设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3、通过安徽继续教育公共英语联盟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英语专业申请学士学位须通过自学考试英语专业第二外语(日语)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毕业前;
4、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获得毕业证书后的当年提出学位申请(只有一次申请学位的机会);
5、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2、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其他违规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3、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制年限一年以上的;
4、毕业论文进行抄袭检测,复制比例超过学校规定的。
第五条 皖西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的主管部门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继续教育学院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学士学位申请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
2、继续教育学院依据本实施细则负责资格审查,并依据“择优授予”的原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相关材料报校学位办审核;
3、校学位办逐个复核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形成审核意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形成决议;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安徽省和校学位办的统一要求,具体负责本校毕业生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的编号、登记、打印、用印及颁发等工作。
第八条 凡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可在决议形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报送校学位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由继续教育学院转交学生。
第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学位,追缴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并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条 凡按本实施细则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重新评定补授。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皖西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暂行)》(院发[2012]13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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