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微工业大学关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纪律的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称的考试是指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业余和函授)学生学业有关的各种形式的考试。
二、学生应当按照各类考试的具体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杨并接受监考老师查验,迟到者需得到监考教师的允许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学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已带入考场的书包、书籍、讲义,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必须存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具有发送、接收或存储信息功能的手机,智能手表、电子词典等设备须关机后放入书包内,闭卷考试时,除常规文具外,只可携带任课教师允许且考试必需使用的计算器,耳机等物品。开卷考试时,学生可携带任课老师指定的纸质教村和参着资料等入场。
四、学生进入考场后须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本人的考试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验核,对未按规定就座的学生,监着教师有权调整座位。
五、学生在开始答卷前应在试指定位置填写好姓名,专业,年级、学号等,不准填写在指定位置以外的地方,也不准做任何其它标记,否则答卷一律无效。
六、学生答题,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作图可用铅笔)、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必须写在答卷纸上,写在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七、学生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八、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提前交卷者,须将试卷交给监考老师,经核对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允许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外大声喧呼,影响他人考试。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待监考入员收完试卷后,有秩序地离开考场。
九、学生应道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的将由学校保卫部门处理或由其直接移送公安机关。
十、对学生在考试中违纪和作弊情况的认定及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违反考试纪律论处,给子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2、不配合监考教师履行检查学生证件等职责者;
3、未坐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者;
4、考试期间携带手机等具有通讯或信息存储功能的设备但处于关机状态者;
5、企图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或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答卷,被及时制止而未实现者;
6、企图传递和接收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答卷、纸条时,被及时发现制止而未实现者;
7、在考场或者考试组织者禁止的范国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开考后,发现桌面、桌内、座位旁、文具盒或试卷下、衣物等学生可触及范围内,有与者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讲义,或其他提前写有考试相关内容的纸张等而未上交监考人员者;
2、携带处于开机状态的手机或其它具有通讯或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者;
3、在考试过程中偷看相邻考生答卷、或与周围考生交头接耳者;
4、未经些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5、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6、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试时利用手机等工具或设备查看、接收、发送信息者;
2、在允许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或书中夹带有关的村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3、在桌面,手上或身体其他部位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4、传递、接收或者交换答卷或写有答题内容的草稿纸、纸条者;
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
6、在考试中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教学内容和考试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使用手机者;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者,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者;
8、在评卷过程中,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以上答卷答案被认定为雷同卷者,视为共同作弊;
9、其他应认定为作界的行为。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严重考试作弊论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在校期间有第二次作弊行为者;
3、通过各种手段篡改成绩者;
4、组织团伙作弊者;
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者;
6、其他应认定为严重作弊或者故意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有关考试造纪和作弊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参照《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三章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诉,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十一、如本规定与国家和省级考试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则按国家和省级考试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内容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十三、本规定由安徽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质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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