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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成人高考《民法》物权的特征
发布时间:2019-08-09 作者:安徽成考网 http://www.ahcks.com/ 点击:

1、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权是绝对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利益。

3、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管领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4、物权的设定必须公示。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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