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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成人高考《民法》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发布时间:2019-08-19 作者:安徽成考网 http://www.ahcks.com/ 点击: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出生是引起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唯一原因。


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合法有效的收养行为是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依据。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以因为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2)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之间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其形成原因有两个:

一是基于生父(母)与继母(父)结婚的法律行为;

二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的事实。

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可因为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如果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继子女未成年由生父母带走而与继父母终止抚养的,则该子女与继父母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但如继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则其与继父母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不因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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