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出生是引起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唯一原因。
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合法有效的收养行为是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依据。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以因为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2)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之间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其形成原因有两个:
一是基于生父(母)与继母(父)结婚的法律行为;
二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的事实。
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可因为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如果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继子女未成年由生父母带走而与继父母终止抚养的,则该子女与继父母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但如继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则其与继父母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不因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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