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共同财产制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
《婚姻法》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
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指在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婚后一部分财产为夫妻个人所有,所有方享有对该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专属权利,夫妻中的另一方不得干涉的夫妻财产制度。
《婚姻法》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指夫妻以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和使用作出约定,从而部分或全部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一种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1)对内效力。
《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对外效力。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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