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皖教高〔2013〕10号)、《安徽省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异动事项管理办法》(皖教高〔2016〕8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政策招生、录取的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
第一章 入学、注册、学制
第一条 经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病假必须是县以上医院证明)到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每学年开学,学生必须按时缴费和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逾期一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已注册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学籍档案,学生毕业时,学籍卡由继续教育学院归档备查,其它档案材料交给用人单位归档。
高中起点本科基本学制5年,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基本学制2.5年或3年。实行学分制后采取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
第二章 升级、留级、转学、转专业
第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四条 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含累计)达三门者,应予留级。留级者原则上留于下届相同专业。
第五条 留级学生须填写《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备案。留级的学生,一般应参加全部课程的重修。考核成绩以重修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留级一次。
第七条 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学生,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申请转学。转学应在入学后两个月内办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研究,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转学的报批手续由转入学校办理)。
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必要转专业的,由学生提出申请,须在新生入学报到一个月内到学校申请办理,并根据具体情况报省教育厅核准备案。转专业限于同科类、同层次或成人高考科目相同的专业,转专业只限一次。
第三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占每学年总学时达三分之一者;
2.根据考勤,每学年因事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限,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报继续教育学院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复学须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件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学。
第十二条 复学的学生编入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同一专业,经继续教育学院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可编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补考后累计有五门(含五门)以上的课程不及格者;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休学期满,复学无同一专业,本人又不愿学其他相近专业者;
4.经医院确诊,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5.学生开学后未经请假逾期一周不报到者;
6.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在弹性学制期限内未按规定时间修完课程学分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十四条 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休学与复学。
第四章 学籍信息修改
第十五条 学生应在学籍电子注册后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注册“学信档案”,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对因报考疏忽等原因造成的信息错误,要求申请变更注册信息的,须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第十六条 休学、复学、留级、退学、取消学籍、调整学习形式等学籍变动事项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办理。
第五章 毕业生图像采集
第十七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毕业图像信息采集,因故不能按时采集者按学校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进行图像信息补采集。不按学校规定参加毕业图像信息采集的,暂缓毕业。
第六章 毕业成绩考核
第十八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类型。考试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的成绩评定一般采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
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含平时测验、作业、考勤等)占该门课成绩的30%。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考查,一般不得缓考。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缓考。未经批准以旷考论处,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一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不交试卷者,以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不准正常补考;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注明“作弊”不准正常补考。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七章 毕业及毕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生管理部门统一在学信网上学历电子注册。春季毕业时间为1月1日,秋季毕业时间为7月1日。毕业证书经学校验印后,由继续教育学院颁发;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员本人申请,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批准中途退学,并办妥各种手续者,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毕业证书是学生完成学业符合毕业条件后,学校发给学生的有法律效用的证明,只颁发一次。
第二十五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办理毕业证明书须由申请人填写《阜阳师范大学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上下半年各办理一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阜阳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阜阳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校继教〔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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