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安徽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 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学生及毕业后一年内
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一)在学习期间无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行为,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及教学环节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的初步能力。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四)参加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合格标准:
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总分100 分,原则上 60 分及以上为合格;如 60 分以上人数低于实际参考总人数的 60%,则以通过率 60%划定合格线。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和毕业设计(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未取得毕业证者。
第七条 申请学士学位程序:
(一)申请者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
(二)继续教育学院受理申请并逐一审核,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作出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四)学生如对学位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学位授予公示期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八条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一)在申请学士学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经核查确认者;
(二)其他原因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九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每年 4-5 月份举办一次,参加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未达到当年合格标准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可再次申请 参加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
第十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遗失后学校可提供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继 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扫一扫加入微信交流群
与考生自由互动、并且能直接与资深老师进行交流、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