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且符合下列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安徽省组织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课程考试(英语类专业第二外语为《日语》,课程代码00840),成绩合格;
3、参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4、毕业论文成绩中等及以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学校或任职单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其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第四条 申请学士学位仅限当年毕业生,且只能申请一次。
第五条 报名程序
1、继续教育学院向学生宣传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政策和要求,组织学生申报;
2、学生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要求,自愿报名。报名程序及注意事项按学位办公室通知要求进行。
第六条 评定程序
1、继续教育学院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申请学生的相关材料,包括所读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业成绩等。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学生的成绩及其它材料汇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评定通过者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3、学生对学位授予评审结果存在异议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按规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交纳考务(评审)费用。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申请者、推荐单位以及授予单位在申请、推荐、受理、审核、授予过程中,必须按相关规定执行。
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并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情节严重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条 学位证书只颁发一次。如遗失或损坏的,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书面申请,情况属实者,学校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淮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学生。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级新生起施行,由淮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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