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教高(2009)5号)的基本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授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的专业均适用于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等)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其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且成绩优良;
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以上;
3.通过校学位办组织的本专业规定的两门学位专业课统考,成绩合格;
4.在校学习期间通过校学位办规定的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
2.取得毕业证书超过一年以上者;
3.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舞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四门以上(不含四门考试课程经补考后才及格者;
5.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6.因学习成绩不及格而留级者。
第六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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