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应有以下五点: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受害人无过错。
(4)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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