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成人高考《民法》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发布时间:2019-08-04 作者:安徽成考网 http://www.ahcks.com/ 点击:
《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这一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自然人的生命存续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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