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普通高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为保证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学生学士学位质量,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表现良好;
(二)业务水平要求: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必须通过安徽省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以及学校(或省教育厅)组织的专业主干课程考试;
2、按规定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以上。表明其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体质条件:在体质上能承担本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择优推荐”的原则。考虑到成人本科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差异,成人本科毕业生要获得学士学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对其学籍材料等认真审核,提出择优推荐名单,并向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如下材料:
(1)学士学位申请表;
(2)有关专业的教学计划;
(3)申请人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包括学位外语成绩原件和补考情况);
(4)申请人的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语;
(5)毕业鉴定(包括学校、工作单位对申请者在学期间政治思想表现和品行鉴定材料);
(6)毕业生名册及毕业证号;
(7)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及有关考核制度和规定。
2、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照本办法第二、三条进行初步审查后做出是否接受推荐的决定,并将接受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和有关材料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成立的专家组(一般为三人)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根据本办法第二、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学院专家组应向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预备名单。
3、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学士学位的预备名单进行审核,对表决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4、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人数报上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经查证,确有明显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3、在学期间因犯错误,受过警告(两次)及其以上处分者;
4、违反考试纪律,舞弊或协同他人舞弊者;
5、成人高等教育非脱产本科毕业生在本科学习期间,专科起点的三年制本科学生累计有三门或以上课程不及格,虽经补考及格者;高中起点的五年制本科学生累计有四门或以上课程不及格,虽经补考及格者;
6、毕业时学位外语、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有一门(含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实践课)不及格者。
7、推荐材料不全者。
第五条 在申请、推荐和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并撤销对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生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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